花8萬請王晶直播帶貨,結果王晶沒出鏡,主播只賣了800塊。簽下價值51萬元直播帶貨合同,安排陳小春和網紅一起帶貨,結果3場直播只賣出5000元。
巨大心理落差下,商家都選擇了起訴,試圖挽回損失。
王某未出鏡
認定經紀公司構成違約
2020年7月,某護膚品公司與某經紀公司簽訂《推廣合作協議》,協議指定了“廣東某神”(網絡昵稱)和其直播合作搭檔“導演王某”。
直播當晚,涉案護膚品產品的推廣時段開始時間為凌晨00:07左右,在推廣期間,協議約定的導演王某并未出鏡,產品最終的銷售額僅為6瓶,共計800余元。
護膚品公司認為,經紀公司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雙方協議約定的事項轉委托給第三方網絡科技公司,且產品推廣時段未與其事先溝通,也未安排王某出鏡,導致產品銷售量僅為6瓶,與護膚品公司支付的推廣費相去甚遠,未達到護膚品公司簽約的目的,造成其經濟損失。
護膚品公司據此要求,經紀公司賠償相應損失等各項費用共計9.7萬余元,網絡科技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昨天對該案進行一審宣判。法院審理后認為,因原告產品銷售時段被安排在凌晨,且直播過程中王某始終未出鏡, 認定經紀公司履行合同時存在瑕疵,構成違約,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定,被告經紀公司退賠3.5萬元,駁回其余訴訟請求。
陳小春帶貨也“翻車”
花51萬僅賣出5000元
2020年10月,某按摩器公司與某傳媒公司簽訂協議,協議約定:2020年11月1日-2020年11月11日,傳媒公司提供16場次直播銷售推廣活動,其中10場由粉絲總量大于等于1000萬的達人執行,6場由其他明星達人主播在其互聯網直播間執行。
在按摩器公司按約支付51.5萬元的推廣服務費后,傳媒公司又向按摩器公司發來《雙11直播更改說明》,將原來16場直播的主播執行人,改為實際安排影視明星陳小春加3名網紅,時間為11月5日-11月11日,并約定服務費減少10萬元。
11月5日下午,陳小春的直播由于在直播時沒有在直播間上商品鏈接,導致僅直播幾分鐘按摩器公司商品就被下架。后傳媒公司在當日晚上安排了 陳小春的助理補播。上述4場直播完成后,按摩器公司的商品銷售額僅5000余元。
廣州市中院審理后認為,因《雙11直播更改說明》只是減少了擬參加主播的人數,其他合同條款不變,故原合同約定的ROI(注:投資回報率)保證當然應繼續適用。第二, 按照合同約定的ROI保證,直播銷售保底數額高達100萬元以上,但實際直播后的銷售額僅為5000元,繼續履行合同由傳媒公司補播3場顯然已經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所以按摩器公司不再要求補播并且要求退款合理,廣州市中院予以支持。
廣州市中院終審判決,按摩器公司選擇按照未能直播的場次比例退款合理,即傳媒公司應向按摩器公司總計退還服務費418437.5元(515000元*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