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九派新聞1月11日報道,為了調查一起詐騙案,鄭州祭城路派出所一名民警采用“烤全羊”的方式刑訊逼供,還多次毆打該嫌疑人的頭部,致其輕微傷。事發后,受害人及其家屬出具諒解書,檢方決定不起訴該民警。
新聞一出,引發網友廣泛討論和關注:吃過烤全羊的人不少,但在執法機關“品嘗”過“烤全羊”滋味的人很少,網友紛紛搜索“烤全羊”到底是一種什么刑罰。
對于“烤全羊”這種刑訊逼供的來源和具體方式,并沒有官方解釋,但有網友繪圖:雙手抱住自己小腿并用手銬拷住,用一根木棍從雙腿彎中間穿過去,抬起來擔在兩個桌子之間。被訊者屈膝內側疼痛難忍,身體可被隨意翻轉。不管是什么樣的方式和來源,可以肯定的是,這是一種刑訊逼供行為。
刑訊逼供在刑法學界被形象地比喻為“毒樹之果”。即以非法手段所獲得的口供是“毒樹”,以非法證據為線索進而獲取的其他證據則是這棵樹上的“毒果”。
刑訊逼供與我國建設法治社會的目標背道而馳。從某種程度上來講,刑訊逼供是制造冤假錯案的重要源頭之一,它不僅給當事人帶來了身體和精神上的傷害,還有損人們對司法公正的信任。大凡冤假錯案的背后,多有刑訊逼供的影子。比如,趙作海案、浙江張氏叔侄案等。
近些年來,我國已轉變刑訊逼供的治理模式,將關口前移,由被動的事后調查核實方式向預防刑訊逼供、加強事先防范方式轉變。并從法律制度的規范化、相關規程的具體化、配套設施的完備化三個方面來改進建設反刑訊逼供制度。
如《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等法律條文均有明確規定,禁止刑訊逼供。《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警察不得有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的行為。
2021年9月,公安部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將健全執法全流程記錄制度。公安機關以“執法留痕、閉環管理”為切入點,為民警全面配備現場執法記錄儀等設備,綜合運用多種記錄方式,實現網上與網下記錄相結合、文字與視頻記錄相補充,對從接報案到案件辦結的執法辦案各領域、各環節進行記錄,形成對執法活動的全過程留痕、可回溯管理。
防止刑訊逼供主要是約束司法權力“不可為”,這是一條底線。刑訊逼供必須被遏止,但在底線之上,司法更要展示“作為”。才能讓人們在每個案件中都看到公平正義,法治中國的根基才能堅實。
這個案件中,雖然受害者及家屬都出具了諒解書,檢方不起訴,但情節惡劣實在是難平民憤,也有損法律威嚴。此案理應追究刑責,懲前毖后,才能防止類似惡劣的刑訊逼供事件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