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12月15日消息(記者石磊磊實習記者李琪)12月15日,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 市稅務局、市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委員會、市景觀中心等八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公共空間停車場設置管理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該意見旨在完善公共場所停車場規劃、設置、備案、建設、運營、收費等長期制度,深化停車場專項整治重點任務。其中,最受關注的是公共空間臨時停車場建設管理有較為詳細的要求,即公共空間臨時停車場方案,必須經過部門審核。
記者發現實施的建議其主要內容包括臨時公共空間停車場規劃設置、方案評審、建設要求、操作規程、運營管理五個方面,明確了永久停車場、臨時停車場的設立和出口要求以及方案評審方法和要點,強調了公共空間停車場標準建設、標準運營和標準管理的主要要求。
實施的建議針對公共空間停車場提出了哪些新要求?據介紹,實施的建議重點針對目前福州市法律法規未進行明確的臨時公共空間停車場的設立依據、方案審查等內容進行細化完善。
此前,臨時公共空間停車場設立大都只是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營業執照,一些不合規范的建設,影響到了周邊居民生活和交通狀況。?實施的建議在停車場設立方面,明確了永久停車場、臨時停車場等的設立相關要求。
方案審查方面,永久社會公共停車場結合市政項目方案一并審查。而臨時公共空間停車場由屬地政府負責審查,組織屬地資源規劃、交管、發改、建設、園林、城管等部門通過聯席會議或其他綜合協調方式進行審查(市管項目內臨時停車場由市直責任部門牽頭組織審查),按照有關規定簡化審批程序。
停車場項目的規模或指標達到或超過《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規定的交通影響評價啟動閾值時,應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實施的建議同時明確了業主單位可持經聯席會議或其他綜合協調方式審定的總平面圖、管綜圖方案作為向城管部門申請停車場出入口設置、管線接駁等破路的依據。
記者了解到,實施的建議適用于福州市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城區公共空間停車場的設置、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公共空間內通過土地公開出讓方式建設的停車場項目,不適用本實施意見。